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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11/102.公司名稱:寶虹科技(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1)寶虹科技(股)公司及慶柏科技(股)公司合併案,合併後以 寶虹科技(股)公司為存續公司,慶柏科技(股)公司為消滅公司。 自合併基準日起,慶柏科技(股)公司之所有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 義務均由寶虹科技(股)公司概括承受。(2)本通知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規定及企業併購法第19條 規定辦理,慶柏科技(股)公司債權人對上開合併決議有異議者 ,請自即日起至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檢附債權證明文件, 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向慶柏科技(股)公司提出, 逾期視為無異議。8.因應措施:另對各債權人發函通知。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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