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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1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及金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經依字第0910003455號等相關函令之規定擇定特定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50,000,000股為上限5.得私募額度:以50,000,000股為上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擬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私募之訂價原則除依相關法令辦理,且訂價不低於參考價八成,已足以保障股東權益,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改善財務結構、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與長期發展。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方式成本較低且較能顧及時效性及便利性,此外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與規則性合作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之規定,交付日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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